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上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诉称:2006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住养老院的协议;2007年5月28日,因被告疏于管理,致原告在入住养老院期间右躯干烧伤后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嗣后,原、被告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97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上海虹口区广济养老院赔偿原告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1,574.35元,减半收取787.1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金声涛,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虹口区广济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林力,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