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原告尹某某在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上**明越江隧桥工程B7标段修石坡时被铲车撞倒受伤,致左股骨粗隆骨折,右耻骨、左桡骨小头骨折,为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嗣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以赔偿及借款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余款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审理中,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协商,双方并同意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先给付及借给原告的费用作为赔偿款不再向原告追索。为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0元(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先给付原告的费用作为先行支付的赔偿款不再向原告追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895元,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7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尹某某,男,195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号。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上海市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民生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京
书记员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