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江*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江*甲因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利辛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江*甲在利辛县**解委员会主持签订的调解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刘*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5800元,如逾期不支付,按日万分之十五给付违约金。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刘*甲,男,汉族,2007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申请人:江*甲,女,汉族,2006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学生。
法定代理人:江某乙。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贺海
书记员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