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被告基于协商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法定代理人:王铁军,农民。
被告:沈**,城镇居民。
被告:李**,农民。
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孟**,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齐兴业
审判员李竑朴
人民陪审员邓刚强
书记员朱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