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定于2015年3月4日一次性支付1800元给申请人李**作为治疗等赔偿金,并在协议签定时付清。

被告辩称

二、本伤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李**不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对本纠纷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1号
  •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男,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16,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

  • 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

  •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伟

  • 书记员王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