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定于2015年3月4日一次性支付1800元给申请人李**作为治疗等赔偿金,并在协议签定时付清。
被告辩称
二、本伤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李**不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对本纠纷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男,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16,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
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伟
书记员王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