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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启宪诉陈安毅等健康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陈**、巫溪县**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吴**在被告陈**从被告巫溪县**民委员会处承包的公路平整工程中务工时受伤。经治疗,被告陈**已为原告吴**垫付医疗费13225.96元,原告吴**自行支付医疗费1247元、交通费776元、住宿费385元。原告吴**目前尚未治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除已为原告吴**垫付医疗费13225.96元外,尚应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2万元;

二.被告巫溪县**民委员会尚应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5000元;

三.原告吴**所遭受的其余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由原告吴**自行负担。若原告吴**因此次受伤而在日后出现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则该后果由原告吴**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367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又名吴**)。

  • 委托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陈**。

  • 被告:巫溪县**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游修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熊礼平

  • 书记员何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