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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高*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23点30分左右,上诉人高*应张**的邀请参加被上诉人张**与朋友齐**、刘**,张**等人的聚餐,在用餐过程中,上诉人因言语不周,被上诉人进行辱骂,后被上诉人等人结账离开时,齐**叫住上诉人回包间谈事,被上诉人回到包间后,上诉人又与其互骂,导致双方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受伤。

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8日,上诉人高*在河北联合**甸区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该院诊断为双侧顶枕部头皮裂伤伴头皮红肿、左肘部挫伤、双侧表皮裂伤,注意休息,不适随诊。上诉人在中国**田公司陆上油田作业区工作,在受伤期间,单位未扣发上诉人住院和休息期间的工资。上诉人住院期间,其妻子王*在医院进行陪护,王*的单位亦未扣发其在陪护期间的工资。上诉人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此次受伤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如下:医疗费5656.37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20元/天×20天),交通费酌定100元,以上共计6156.37元。

另查明,被上诉人张**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2014年6月25日,上诉人高*诉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626.5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4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唐民四终字第300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冀**田陆上作业区职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冀**田陆上作业区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军

  • 审判员刘庆武

  • 代理审判员高贺莉

  • 书记员王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