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潘**、潘**、天平汽车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潘**驾驶的鲁G7P896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潘**驾驶的鲁G7P896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
被告潘**
被告潘**
被告天平汽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代理审判员赵中亭
书记员侯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