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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张**、陈**、河北联**限公司、永安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驾驶的冀F***12号(挂车号牌:冀F8Q03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张**驾驶的冀F***12号(挂车号牌:冀F8Q03挂)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95-1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 被告张**,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 被告陈**,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 被告河北联**限公司。

  • 被告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晓玲

  •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