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张**、陈**、河北联**限公司、永安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驾驶的冀F***12号(挂车号牌:冀F8Q03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张**驾驶的冀F***12号(挂车号牌:冀F8Q03挂)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秦**,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联**限公司。
被告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玲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