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1903元,执行费1579元,共计11348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
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蒲茜淞
书记员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