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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1903元,执行费1579元,共计11348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执字第358-1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

  • 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蒲茜淞

  • 书记员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