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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执字第984号
  •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邱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兆成

  • 审?判?员张丽艳

  • 审?判?员余大焕

  • 书记员?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