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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8002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 书记员马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