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被告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