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立中,干部。
被告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墨会起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