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方家园(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冯**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控股子公司。2000年4月至同年8月,原告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9,008,874.34元作为流动资金。被告先后还款215万元,余款未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所借款项人民币6,858,874.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所称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实欠原告东方家园(上**限公司人民币6,858,874.34元。
二、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4,304元由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东方家**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东方家园(上**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泉,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书记员陆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