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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上述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与被告系长期买卖合同关系,三方于2000年11月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约定两原告供应给被告水泥9.5万吨,交货时间为2000年11月至2001年10月,结算方式为当月发生的货款次月付清。2002年8月13日,两原告分别向被告下属长风分公司及上**工贸综合经营部发出“客户应收帐款对帐确认催款书”,长风分公司对欠款数11,191,066.5元予以确认,上**工贸综合经营部对欠款数1,450,711.3元予以确认。故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141,777.8元并支付违约金745,138.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住**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函,承诺对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及上海住**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641,777.8元,其中360万元欠款被告向原告开具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此汇票被告应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交付给原告,由此产生的贴现利息由被告承担,具体金额由原告凭银行收据向被告结算),余款9,041,777.8元由被告自2002年10月起至2003年12月止每月开具金额6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原告,2004年1月份被告将余款41,777.8元向原告结清;

二、如被告连续两个月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欠款,则原告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45,138.8元;

三、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以上欠款,则由上海住**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原告可持本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及上海住**限公司对此不表示异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9,445元,保全费69,955元,共计149,400元由被告承担,于2002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五、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已保全财产进行解冻;

六、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55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4100号。

  • 法定代表人蓝箴规,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锡奎,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江澄,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基隆路1号617室。

  • 法定代表人蓝箴规,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锡奎,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江澄,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1930号。

  •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李海燕,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犁

  • 代理审判员吴斌

  • 代理审判员周峰

  • 书记员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