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上海市闵**民委员会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市闵**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上述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辩称

2001年8月1日,原、被告和上海**公司(以下简称虹**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虹**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460.8万元(该款项包括被告向虹**司的借款828万元、虹**司为被告垫付的开办费、电话费和水电费等9.9万元、被告应付虹**司的税后利润622.9万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该部分债权。2002年8月1日,原告和虹**司又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虹**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92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虹**司并于8月2日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现原告就上述债权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款项1,552.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向虹**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表示可在执行阶段逐笔核实,如被告确实系为支付以上1,552.8万元中的一部分欠款而原告未在诉状中扣除的,原告愿意在执行阶段予以扣除,对此,被告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确认应向原告清偿债务1,552.8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776.4万元,余款776.4万元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应承担部分43,82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53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市闵**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红春村。

  • 负责人王**,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容荣,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红春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梅路3211号。

  • 法定代表人简育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简育水,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犁

  • 代理审判员吴斌

  • 代理审判员周峰

  • 书记员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