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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欠款纠纷

原告上海延**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截至2001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5,778,880.0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5,778,880.06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8,904元由被告负担;

三、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被告于2002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778,880.06元及诉讼费人民币38,904元;

(二)被告于2002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于2002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四)被告于2002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五)被告于2002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六)被告于2003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四、被告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期如数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3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延**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平路81号16楼。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翌敏,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d011-114。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美月,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犁

  • 代理审判员吴斌

  • 代理审判员周峰

  • 书记员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