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美国**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上海**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订舱并代收运费。至2002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代收款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9,571.55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应于2003年1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500元(含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4元)。两被告如不按期支付,则应按诉状请求的人民币269,571.55元向原告清偿;
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美国**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州91754蒙特雷帕克南加菲尔德路2415号107室。法定代表人johnnyliu,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国桢,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628号201室。
负责人杨*。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协作胡同40号。
法定代表人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宏,该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张亮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