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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江港**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船用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上海**限公司为与被告九江**输公司船用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12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所属“宝靖壹号”加油船在本市外高桥码头多次为被告船加燃油,但被告拖欠原告油款至今未还。2001年8月13日、9月17日和2002年5月27日,被告分别出具欠条,确认共欠原告油款人民币154,422.5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承诺2001年欠款于2002年4月至9月分期付清,但未履行。另外,被告所属1201轮于2002年8月9日借原告柴油空桶1只至今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281元、归还原告柴油桶1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涉案油款人民币154,422.50元,并安排分期还款如下:2003年春节(2003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2003年第2季度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003年第3季度归还原告人民币74,422.50元。若被告2003年春节前不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欠款总额人民币154,422.5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归还柴油桶的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4.07元,原告同意在被告按时履行每期支付义务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若被告任何一期不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则由被告承担,并可依法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48号
  •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2500号15楼2室。

  •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杜成芳,女,1951年10月19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211弄11号201室。

  • 被告九江**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江路68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智明

  • 书记员景倚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