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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中**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利华精品剧场广告时间购买协议》,约定:鉴于原告已经或将要与100余家电视台签订协议并于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30日向该些电视台提供影视剧用以在“利华精品剧场”中播放,作为对价,电视台同意向原告提供播放该剧场每集3条30秒的广告时间,被告同意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这些时间。付款方式为:2000年7月1日前支付1,250万元,2000年12月30日支付750万元,2001年6月30日前原告提供播出证明并经被告核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有关广告监播,由被告指定监播公司或双方议定的监播公司提供的监播资料为准。原告须在播出完成之后30天内提供各电视台播出的广告证明。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利华精装剧场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所提供的剧目、剧场、收视上需达到被告之要求,被告要求原告“利华精装剧场”的平均收视率按srg监播资料,平均每集达到20%。若未达到此要求,被告有权修改《利华精装剧场》合同标的为5秒标版加班3条30秒广告费总额为人民币88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安排其合作伙伴珠海中**限公司与相关电视台签订了《利华精装剧场订片合约》,各相关电视台播放了本案系争的广告。原告提供了上**电视台、重庆电视二台、深**视台、北**电视台、广**电视台及海**电视台的播出回执。期间,被告向原告付款人民币605万元。

2000年,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关于201集电视剧播放权的转让合约书,约定全部转让标的为人民币132.6万元;被告在同年10月15日前将所有节目母带完整交给原告,原告在签约后三天内支付对方265,200元、2000年6月15日前支付对方500,000元、2000年10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560,800元。签约后,被告交付节目母带,原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28万元(贰佰贰拾捌万元)。双方在经营中发生的纠纷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一并解决。在其它法院有诉讼的,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由原告向该法院申请撤诉。

二、被告在200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68.4万元整,2002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91.2万元整,余款人民币68.4万元在200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均由原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缴付)。

四、双方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2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2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珠海中**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440号1栋302室。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志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普安路128号704室。

  • 法定代表人包芷,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刘卫亮,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峰

  • 代理审判员吴斌

  • 代理审判员郁玉娟

  •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