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
三、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归被告所有。(已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农民。
被告:刘*,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文生
书记员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