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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沟通存在障碍,并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5年4月4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在本**医院进行了引产,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平均分配;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原、被告均有一定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加强彼此间的沟通、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宜判决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993号
  •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护士,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 被告孙*,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 委托代理人黄殿喜,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启斌

  • 人民陪审员崔丽萍

  • 人民陪审员李继跃

  • 书记员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