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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我和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12日生男孩张xx。被告于2005年开始外出打工,我们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5年4月开始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3月12日生男孩张xx。2015年4月11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去异求同,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71号
  •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xx。

  • 被告张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鹏翼

  • 书记员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