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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杜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杜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杜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2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杜**。我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妻所生之子杜**随被告与我共同生活,当时杜**17岁。我和我母亲与杜**有矛盾,我与被告生活方式、性格不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在生活上被告不尊重我,经常与我发生口角,发生矛盾后被告不与我沟通。现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杜一×辩称,我与原告于2003年12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杜二×。原告系初婚,我系再婚,我与前妻生育一子杜**,我与前妻离婚后,孩子随我生活。我与原告有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但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我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改正自身缺点,多关心照顾原告,希望原告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杜二×。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妻所生之子杜**在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和原告之母产生矛盾。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改正缺点,多关心照顾原告,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坚持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有过口角,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固执离婚。被告应改正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5101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杜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培玲

  •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