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03年原、被告按民间习俗结婚,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老年再婚,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双方同居后几年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常因家庭琐事闹别扭,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闹别扭后负气到河北唐山女儿家居住,原告去看望,被告避而不见。原告认为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旧冰箱一台折价均分;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毕**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与被告毕**于2003年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子女。被告毕**于2014年2月8日离家,现下落不明。原告崔**曾于2014年5月5日起诉被告毕**要求离婚,后因无法联系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静海县**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毕**自2014年2月8日离家,对家庭未尽到相应责任,且被告长期未归,期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出庭,暂无法核实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与被告毕**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负担100元,被告毕**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
被告毕**,现下落不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泽明
审判员刘岩
人民陪审员王孝义
书记员谢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