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农民,1983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兆萌
陪审员谢群星
陪审员王景华
书记员谢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