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12日,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盛草飞,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占梅
审判员杜海洋
审判员常静然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