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进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翔宇
书记员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