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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9001民初220号
  •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进銮,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济*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尹*,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翔宇

  • 书记员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