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郭*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雍*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郭*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雍*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郭*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雍*、郭*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雍*、郭*及郭*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刑终48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雍*,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于2016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范**,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竹庆平

  • 审判员薛春锋

  • 审判员宁伟

  • 书记员张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