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场登记立案。原告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孟州市公安局2016年1月28日对其作出的孟*(答)字[2016]0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本院受理后,当天向原告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告孟州市公安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孟州市公安局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州市公安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薛**,又名薛**,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政委。
出庭负责人赵**,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晓亮,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光辉,该局民警。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郭文晓
人民陪审员姚霞
书记员李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