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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漯河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郾法执字第10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罚款决定书查明的其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为:马*申请强制执行后,其积极与马*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其一次性支付现金7000元,最迟于201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将7000元交付郾城区人民法院;马*在收到7000元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撤回(2013)漯郾劳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的起诉。该协议内容,于2014年4月18日中午以书面形式固定。综上,其认为(2014)郾法执字第100号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纠正。

经审查,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漯郾劳仲裁字17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6月—2013年10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7日向亚泰**公司送达了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亚泰**公司并未按照仲裁裁决书限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同年2月25日马*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26日郾**民法院向亚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3月31日按照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3月31日法院询问亚泰**公司得知尚未履行,法院告知其应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如逾期履行,法院将依法对亚泰**公司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同年4月9日,郾**民法院询问亚泰**公司总经理闫**,律师任彬该公司履行情况,该公司仍未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郾**民法院查明亚泰**公司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郾**民法院作出(2014)郾法执字第100号罚款决定,对亚泰**公司罚款50000元,限其于2014年4月22日前交纳。同年4月18日10点法院向亚泰**公司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同年4月21日亚泰**公司向法院递交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其称执行和解协议于2014年4月18日中午12点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仲裁裁决生效后,亚泰**公司一是没有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时间为马*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二是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日期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三是郾**民法院已告知亚泰**公司如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逾期履行,法院依法对其公司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四是2014年4月18日10点法院将罚款决定书送达给亚泰**公司签收后,亚泰**公司与马*尚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亚泰**公司签收罚款决定书后,即日12点其与马*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4月21日亚泰**公司将执行和解协议递交给法院。亚泰**公司理应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依诚实守信,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无瑕疵的缴纳,而亚泰**公司不是积极地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消极的工作态度,致使法院对该款不能正常执行造成对其罚款,亚泰**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漯河市**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漯法执复字第10号
  • 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复议人漯河市**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熊**,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任彬,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