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守涛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