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724民初2019号
  •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 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守涛

  •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