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哲,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耀彩
代理审判员:杨鹏飞
人民陪审员:贾来治
书记员:田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