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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28民初270号
  •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 委托代理人:王云哲,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贺耀彩

  • 代理审判员:杨鹏飞

  • 人民陪审员:贾来治

  • 书记员:田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