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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2元,减半收取804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2963号
  •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洪东,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龙峰

  • 人民陪审员王法文

  • 人民陪审员吕慧敏

  • 代理书记员纪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