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2元,减半收取804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洪东,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吕慧敏
代理书记员纪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