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油漆工。
被告:吴*,无业。
委托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