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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建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很好,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2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近一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并从2016年3月起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资料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初感情一般。近一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矛盾逐渐加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今后若能增强互信,多交流沟通,恢复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胡*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611民初764号
  •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胡*。

  • 委托代理人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夏建华

  • 书记员濮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