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西洋**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滨海西洋**限公司以与被告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滨海西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油库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左西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滨海**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益民,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帅,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滨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武*,县长。
委托代理人蒯冬胜,滨海县政府办公室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吉
审判员顾正昌
人民陪审员尤海宁
书记员毛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