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尚品和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罗**和何*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何*向罗尚品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92499元,该款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二、支付方式:1、何积于2015年4月2日支付给罗尚品人民币50000元;2、余款42499元于2015年4月7日前支付。
三、何*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罗尚品不得再就此事向何*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罗尚品。
委托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何*。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涵
书记员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