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金桂,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武
书记员冶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