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邱**诉赖*、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邱**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一初字第1015号
  •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女,1968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

  • 委托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赖*,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

  • 被告刘**,女,1966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宾

  • 代理审判员钟菁

  • 人民陪审员邓菊莲

  • 书记员黄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