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一初字第002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
委托代理人熊昕,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刚,原告刘萍系王刚之弟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平大道(南)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293722-0。
负责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