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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莲诉黄*和离婚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被告黄*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黄*(又名黄**,1994年11月11日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与被告黄*和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由被告黄*和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500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现存放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遂民一初字第86号
  •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

  •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谦和。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依群

  • 书记员王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