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被告黄*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黄*(又名黄**,1994年11月11日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与被告黄*和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由被告黄*和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500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现存放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谦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依群
书记员王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