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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在预交期内不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与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民初字第01058号
  •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1963年7月7日生。

  • 委托代理人黄小俊,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曹**,男,1970年7月27日生。

  • 被告徐**,男,1957年6月3日生。

  • 被告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周瑜,女,1985年11月30日生。

  • 被告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洪平

  • 人民陪审员曾玉梅

  • 人民陪审员郭兆余

  •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