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在预交期内不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与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63年7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小俊,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男,1970年7月27日生。
被告徐**,男,1957年6月3日生。
被告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瑜,女,1985年11月30日生。
被告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洪平
人民陪审员曾玉梅
人民陪审员郭兆余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