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债权转让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长**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业公司、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金融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工业公司的主管单位系龙南**服务中心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西长**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27层2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沈长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龙南**业公司,地址:龙南县城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地址:龙南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廖智慧,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飞鹏
代理审判员曾莹
代理审判员王志颖
书记员王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