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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有限公司与龙南**业公司、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债权转让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长**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业公司、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金融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工业公司的主管单位系龙南**服务中心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45号
  •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西长**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27层2705号房。

  • 法定代表人林**,系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沈长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 被告龙南**业公司,地址:龙南县城人民大道。

  • 法定代表人廖**,系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地址:龙南县县城。

  • 法定代表人廖智慧,系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飞鹏

  • 代理审判员曾莹

  • 代理审判员王志颖

  • 书记员王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