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1日在遂川县大坑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江**(2001年12月19日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江**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江**由被告江**抚养,原告刘**不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江**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依群
书记员王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