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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4月21日早上,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卫生院中医馆平房前的一辆红色“金彭”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300余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小赖车行”老板赖某处。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93元。

2、2015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医院输液之际,将其停放于卫生院门诊大楼前的一辆红色“政宇”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张**矿泉水经营部”老板钟**处。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36元。

3、2015年10月1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将来卫生院就诊的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中医馆平房前的一辆红色“鸿运龙”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人余某某处。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04元。

4、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将来医院就诊的被害人李*甲停放于卫生院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鸿运龙”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小赖车行”老板赖某处。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26元。

5、2015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被害人张*甲进入医院报账之际,将其停放于卫生院水池与门诊大楼之间的一辆黄色“向鹰”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人余某某处。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84元。

6、2015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卫生院门诊大楼后门楼梯口处的一辆红色“高路捷”牌A博士两轮电瓶车盗走,在逃离过程中被罗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21日早上,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使用其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卫生院中医馆平房前的一辆红色“金彭”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300余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小赖车行”老板赖某处。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93元。

2、2015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医院输液之际,使用自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停放于卫生院门诊大楼前的一辆红色“政宇”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张**矿泉水经营部”老板钟**处。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36元。

3、2015年10月1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使用自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来卫生院就诊的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中医馆平房前的一辆红色“鸿运龙”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人余某某处。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04元。

4、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使用自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来医院就诊的被害人李*甲停放于卫生院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鸿运龙”牌三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小赖车行”老板赖某处。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26元。

5、2015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被害人张*甲进入医院报账之际,使用自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其停放于卫生院水池与门诊大楼之间的一辆黄色“向鹰”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人余某某处。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84元。

6、2015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罗江县略坪镇卫生院,趁无人看守之际,使用自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卫生院门诊大楼后门楼梯口处的一辆红色“高路捷”牌A博士两轮电瓶车盗走,在逃离过程中被罗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罗江县**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0元。

综上,被告人熊某某盗窃六次,总价值为人民币18623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被盗的电瓶车追回并发还。

又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被害人陈述及购车收据、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吸毒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家属主动代其退还部分赃款,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向被害人部分赔偿,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

(罚金应于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8407元;

三、作案所用的自制开锁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626刑初22号
  •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住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

  • 辩护人谢**,四川**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皓

  • 代理审判员刘应文

  • 人民陪审员谢海燕

  • 书记员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