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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703民初189号
  •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 委托代理人符光义,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英伟

  • 审判员黄玉明

  • 人民陪审员杨根

  • 书记员李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