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符光义,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英伟
审判员黄玉明
人民陪审员杨根
书记员李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