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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与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常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6民初1029号
  •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万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

  • 负责人柏*,职务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常瑞*。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双才

  • 书记员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