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常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万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
负责人柏*,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瑞*。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双才
书记员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