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2924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6-28B。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达

  • 书记员吴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