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6-28B。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达
书记员吴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