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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与天津中**有限公司、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庄**、严**、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截止到2015年3月9日被告所欠原告的本金10998980.72元,利息257485.72元,并支付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天津中**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可对谢**抵押的坐落于河东区XXX房屋拍卖、变卖,并对该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价值范围内)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可对严**抵押的坐落于河东区XXX房屋拍卖、变卖,并对该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价值范围内)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严**、庄**对天津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339元,由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谢**、严**、庄**负担。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严**、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严**、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红执字第2531号
  •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XXX。

  • 代表人蔺**,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XX。

  • 法定代表人庄**,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庄**,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 被执行人严**,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 被执行人谢**,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坤

  • 审判员伊德普

  • 审判员张育

  • 书记员杨德三